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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理工学院章程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25年08月0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yuanban 访问量:

保定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实施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定理工学院(BAOD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路1689号。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教育厅。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所有资金和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精、准、严、好

学校的校风求真务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定位:地方性、应用型本科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深厚家国情怀、健全人格养成、扎实专业知识、精湛实践能力”的新时代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

十一 办学规模:具体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十二 学科专业定位:学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设工学、管理学为主,理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十三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十四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保定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保定市委教育工委。

十五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 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十七 党组织在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班子与学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长、副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十八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十九 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二十 学校的举办者是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成员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保护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改革;

(二)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逐年增长,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加强学校教师的教育和培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 学校开办资金:100000万元;出资者: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二十二 学校的业务范围:本科教育、科学研究。

 

第四章  管理体制

二十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二十四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十五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校长行政、民主参与、专家治教、学生治学的治校方针。

二十六 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2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由董事会按照学校章程及时调整递补。董事会人员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七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八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董事会议论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董事会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九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秘书处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

(五)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审核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6.变更举办者;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由学校董事会秘书处存档。

(八)董事会成员必须遵守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不得从事违背学校名誉、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三十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十一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三十二  监事会或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和维护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监事会章程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检查学校财务;

(三)董事会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责令其对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四)监督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接受董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学校重大工作推进情况;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十三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四  学校校长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后生效,任期5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5年。

三十五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除需要董事会聘任以外的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三十六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它是校长领导下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研究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战略与规划,确定学校建设和校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核准重大人事任免和选聘(由董事会任免的人员除外);

(三)统筹规划学校的院部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决定年度招生计划;

(四)审查年度收支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三十七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它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咨询机构,由主管校长教务处长、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十八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学术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二)提出、审议和确定向学校申请的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和推荐;

(四)审议重大研究项目的招标和其他开放研究项目;

(五)参与学科有关的科研项目的检查、审查和评估;

(六)审定由学校主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议题;

(七)负责对教师晋升职称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鉴定;

(八)负责学术成果及相关奖项和奖金的评定;

(九)负责拟引进的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的学术水平的考核和评议;

(十)负责完成与学术委员会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九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四十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十一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十二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各有关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专家组成。

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布置、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修改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十三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和专家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保证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措施,检查措施实施执行情况;

(二)拟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计划,核准选聘任课教师资格;

(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审定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四)开展教学评估相关活动。

四十四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1/2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每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四十五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十六 学校设立团委和团代会,保证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团组织的权利。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接受团组织的指导,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业余文化体育等活动。

 

 法定代表人

四十七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田沃

四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等其他情形的。

 

 内部组织结构

四十九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办公室、资产管理、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交流、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

五十 学校设立图书馆、网络中心、培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五十一 学校实行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管理机制。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职能处室实行处长或主任负责制。

 

  教育教学管理

 五十二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五十四 学校教学严格执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学校积极鼓励教学改革,倡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五十五 学校对教学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三级教学督导制度和“三段式”教学集中检查制度(期初教学秩序检查、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和期末教学效果检查),促进教学全过程优化,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五十六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五十七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十八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教师和职工

五十九 学校的教职工全部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人员。

六十 受聘人员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十一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按照聘用合同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十二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十三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六十四 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校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学生

六十五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被学校录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六十六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与服务;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占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七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八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十九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财务、资产管理

七十一 学校的经济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校依法收取的学宿费收入;

(三)贷款;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七十二 学校资产由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七十三 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七十四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

七十五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七十六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七十七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七十八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十一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七十九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后,明确变更举办者双方和学校资金,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八十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申请续办,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八十一 学校的合并、分立,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注销登记。

八十二 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八十三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八十四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举办者可依法从中获得补偿或者奖励

八十五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手续。

 

十二  附则

八十六 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核、董事会审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八十七 章程经2025327董事会表决通过。

八十八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九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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