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管控,根据《保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 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分类分级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全面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具体负责对各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
第六条 资源与工程技术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七条资源与工程技术学院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实验室划归为化学类,机电类,其他类。危险源主要是化学药品和大型机械机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操作不当行为型危险风险。
第八条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分级依据,将实验室安全分级由高到低划分为 I 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Ⅱ级/ 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IV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4个等级。外国语学院语音室属于IV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实验室射线装置、压力容器、危险加工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参照保定理工学院印发的《保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有特殊情况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研讨定夺。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 一) IV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1.学院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2.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3.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备案,学院不定期抽查;学院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二)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化学实验室
1.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2.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士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3.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4.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充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校报备,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资源与工程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