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文件
中地长院字【2013】109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至各部门,望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3年12月23日
抄 送:院领导、各单位、各部门 |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3年12月23日印发 |
(共印7份)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的使用,保证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院内资助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院内资助经费使用报销范围:
1. 经费的使用报销原则上按学院日常教学办公经费标准执行。
2. 设备购置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准后方能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属于图书类的固定资产须到图书馆登记入册。
3. 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提取院内资助经费作为劳务报酬。
4. 有关差旅费的报销按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但不得用于国外差旅费用、国内航空费用的开支。遇到特殊情况需报销国内航空费用的,由学院执行董事长审批签字。
5. 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报销属于招待性质的开支,也不得用于通讯费的开支。
四、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报销范围:
1. 课题的管理费、特支费、开题费、科研津贴分配参照学院有关科研管理办法,均需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核,学院执行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提取。
2. 设备购置费:指科研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而发生的运输、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凭项目任务书(申请书)经国际合作与科技处、资产处审核签字后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
3. 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费。报销时,发票应明确材料用品的内容。凡“日用品”、“办公用品”等笼统写法而没有具体内容,只写货号不写货名,以及抬头日期不全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 委托协作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院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咨询费、外协劳务费等,费用凭外协合同经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5. 资料印刷、论文版面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以及论文发表等费用。
6.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软件所发生的费用。费用凭租赁合同经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7. 外地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学术交流的费用。其中国外差旅费须经执行董事长审批后报销。国内航空费用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制度,由执行董事长签字报销。
8. 市内交通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市内调研所发生的费用。
9. 通讯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电话费及计算机上网月租费等费用。根据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科研人员电话和上网费报销合计不得超过每月100元,报销期限为立项后至结项前,超出部分自己承担。
10. 招待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招待费和会务费(指旅游公司和饭店宾馆开具的会务费),费用中不得包括烟、酒类的招待。
11. 所有通讯费、招待费用、交通卡和本票的购置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5%。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各票据不得规模性地连号。
12.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报销范围:
1. 课题的管理费、特支费、开题费、科研津贴分配参照《中国地质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均需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核,执行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提取。
2.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营业税金及附加费。
3. 设备购置费:指科研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而发生的运输、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凭合同经国际合作与科技处、资产处审核签字后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若属于委托单位的代购设备,应凭合同经国际合作与科技处批准,免于入帐。如果设备属于外协单位的资产,请提供合同复印件并请国际合作与科技处签字,同时,请提供对方单位收到相关设备的证明。
4. 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水、电、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费。报销时,发票应明确材料用品的内容。凡“日用品”、“办公用品”等笼统写法而没有具体内容,只写货号不写货名,以及抬头日期不全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5. 委托协作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院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咨询费、外协劳务费等,费用凭外协合同经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6. 资料印刷、论文版面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以及论文发表等的费用。
7.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软件所发生的费用。费用凭租赁合同经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核,执行董事长签字后支付。
8. 外地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学术交流的费用。其中国外差旅费须经执行董事长审批后报销。国内航空费用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课题组负责人的国内航空费用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院长审批签字。
9. 市内交通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市内调研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20%。
10. 通讯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电话费及计算机上网月租费等费用。根据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科研人员在项目立项至结项期间每月的电话和上网费报销合计不得超过100元,超出部分自己承担。通讯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8%。
11. 招待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招待费,费用中不得包括烟、酒类的招待,发生的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20%。
12.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各票据不得规模性地连号。
13.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核,执行董事长签字后支付。
14.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加班费领取办法:
按月连续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的外聘人员(领取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需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校教职工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科生按月领取劳务费或加班费,上限为800元,以上三项需由领款部门填写领款单与领款表,单位负责人与领款人签名,领款人建行卡或存折复印件附后,报财务处审核后发放。按月零星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的外聘人员(领取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六、除以上规定外,各项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学院的财经制度和规定。尤其是现金借款,须清晰记录借款支出的具体内容,不得隐瞒和谎报。科研材料采购和其他费用支出,凡是同一供应商的,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通过银行转帐。根据财政和税务的规定,截止报销日发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不予报销。合同签定之前的费用,不予报销,若有特殊情况,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处审核,执行董事长审批。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