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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各处室: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7年8月11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手续、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或个人身心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具体程序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已落户的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不按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四十七条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条 复学学生应首先办理复学手续,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新入籍班级进行注册。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在少于四年的时间内,提前修完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校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第八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延长其学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并参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所在院(部)批准。

学生请事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所在院(部)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相关部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院(部)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院(部)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四十条办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学生考核百分制60分(含)以上或五级分制及格(含)以上,可取得学分。必修理论课一律以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两种记分法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由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90~100分为优秀,或A;

           80~89分为良好,或B;

           70~79分为中等,或C;

           60~69分为及格,或D;

           59分以下为不及格或F;用红笔记载。

(二)由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优秀一95分;良好一85分;中等一75分;

           及格一65分;不及格一50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出勤、作业、课堂讨论、论文等)和考试成绩(含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见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提交作业3次(含)以上、未完成3个(含)以上实验的,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

第十九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实行重考、重修制。即:必修课不及格的实行重考(重考只适于上一学期第一次修读的以卷面成绩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程)。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每门课程重修次数限两次。重考课程卷面成绩即为最终成绩。重修成绩构成与期末考试一致,由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按教学大纲要求核算。自修的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载并为最终成绩。重修、重考成绩在成绩单中注明“重考”或“重修”字样。实践性课程只有重修,没有重考。结业后来校重修理论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评定。缓考课程没有重考,不通过只能重修。选修课程没有重考,可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条 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学生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书面申请缓考,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未经批准的,不得缓考,按旷考处理。缓考考试与正常重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开课院(部)申请查阅试卷,查阅试卷由开课教研室执行,学生不得亲自查阅试卷。

第二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  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成绩参与GPA计算。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优秀)           4.0

       85-89             B+(良好)          3.5

       80-84             B(良好)           3.0

       75-79             C+(中等)          2.5

       70-74             C(中等)           2.0

       65-69             D+(及格)          1.5

       60-64             D(及格)           1.0

       不足60            F(不及格)          0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二)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总学分平均绩点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不及格课程学分绩点按0计算,重修(重考)后成绩不纳入学分绩点计算,该门课程绩点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小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程序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处理办法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七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无论何种原因,一学年内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到14学分(含14学分)的或累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到22学分以上(含22学分)的(经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入),应予留级,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留级学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随同一专业的下一年级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级前正常考试及格的课程,留级后该课程成绩和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照其所取得的高分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留级后,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其留级年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且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对所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进行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跳级。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只准许跳级一次。


第八章  选修与自修

第三十二条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系定选修)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任意选修)。其中专业选修课与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按1:1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以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选修课目录及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目录自主选修课程。学生选修所取得的学分在毕业时不得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一定自学能力,取得已修课程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含3.5)的或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辅导员或导师同意,学生所在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和结课考核。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修。原则上学生每学期只能自修一门课程。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国防生、定向生及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除外):

(一)学习成绩和能力优异的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或省部级学科知识竞赛并获奖),在大学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前可根据自己特长和兴趣爱好,申请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专业;

(二)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具体标准由接收院(部)确定;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的),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四)学校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六)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文科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五)应当退学的;

(六)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七)高考录取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八)拟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或为特殊类型专业,而申请的不符合要求的;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程序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具体程序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部)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两周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对教务处审批通过的,准予休学,否则,学生应当正常上课。

第四十一条 我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末或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除外),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学期末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也未申请继续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未按期办理手续的,按取消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为严格管理、依法治校,同时又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学校制定了《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学业警示:

(一)无论何种原因,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达14学分以上(含14学分)(重修已通过课程不再计入),予以学业警示。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超过30学时的,或未经请假离校超过1周而不足10天。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除另有规定外,本科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两次被学业警示或者该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而拒不办理;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办理办法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个人申请退学办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做出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院(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为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具体程序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学校下达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执行财务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从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两年内通过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形式完成学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的,以后不再换发。对合格后再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证书发放一般在每年的7月和12月。

第五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年及以上,且所修学分达到30学分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地长院字[2013]6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